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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07-11-28 11:26:00
了《我国土地制度的特征及其对住宅市场的影响》,我国的城市土地,地方政府负责供应给市场,一方面房价飞涨、一方面市场又有囤积和投机的现象,文章说地方政府通过从土地收益中划出部分落实廉租房政策来缓解这个矛盾。

我有个疑问,土地所有权应该还是国家的,就像矿山、湖泊其他自然资源一样。那么开发商、个人、企业等民事主体获得了国有土地的开发建设和使用、收益、部分处分的权力后,是不是也应该有保值和增值的义务才合理,也就是说符合经济发展的涨价从宏观发展上是合理的,现在消除的是囤积投机导致的虚高,还有地方政府过于依赖“土地财政”的现象。
对比国企高管经营国家的资产,甚至获得股份,也要有增值的义务,为什么住宅投资人获得国家的土地资源后不承担增值的义务呢?
如果是私人财产,当然自负盈亏,国家管不着,但是既然土地是国家征收、然后供应市场,理论上总量又是有限的,那么获得住宅用土地的人就应该担负增值的义务,比如每年按拥有面积和平均投资收益率纳税。这样不就可以解决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的问题了么。这样,资源闲置必然导致“亏损”,充分利用现有的住宅就能大大增加地方的收入,也会刺激地方政府提高住宅用地的使用率,供应更多的土地用于“经济适用”房和“平租房”来增加财政收入。

目前我国是不是只在房产交易发生的时候才收税,这样的话,根本起不到打击囤积的作用嘛。
国外没有类似的做法,是因为国外多是资本主义,土地私有(或国有但私人可永久占有),个人和民事主体没有发展土地价值的义务。而我国是土地全民公有,就应该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长期增值。

大家说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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