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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2008-04-07 来源:成都房产网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条  乙方为本建筑区划配备的物业服务力量情况,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  甲方应于 _____(具体时间)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_ 。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条   建筑物专有部分损坏时,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和质量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建筑物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详见附件四;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详见附件五;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详见附件六;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详见附件七;

(五)物业使用中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详见附件八;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帐务管理,详见附件九;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详见附件十;

(八)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承接本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甲方、乙方、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三。

第七条  乙方根据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及下述约定,按房屋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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