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物业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从建设单位依法交存于专户管理银行保修金分户中垫支。
第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大会提出年度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 _____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第_____项方式,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维修资金:
(一)一次性缴存;
(二)按_____元/平方米逐月缴存;
(三)____________________ 。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另行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实施)
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