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使用、续筹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解散)
因建筑区划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_____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_____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_____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