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建筑区划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_____ 、_____、_____方式产生:
1、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换届选举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换届选举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_____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_____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_____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__________,费用_____;
(2)__________,费用_____;
(3)__________,费用_____。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摊派,其工作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_____元;
(二)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_____%,合计_____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