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业主小组的职责及议事程序)
本建筑区划内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
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
业主小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应当就此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与所代表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投入业主位于本建筑区划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建筑区划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_____、_____、_____、_____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本建筑区划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