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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08-04-07 来源:成都房产网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通过提供给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四)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_____。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等情形。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__________,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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