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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后首案 同居10年后分手房子归谁?

2007-10-09 来源:天府早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张强同李雪于1997年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同居。2004年7月,两人考虑到将来结婚需要房子,便在成都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屋产权证上是李雪的名字。如今两人分手了,但双方都称该套房屋是自己独自购买,张强一怒之下更是将李雪告上了法庭。昨(8)日,锦江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这

起案件是《物权法》10月1日正式生效之后成都市第一起开庭审理的物权纠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他说:

    独自买房为负责只写她名字

    张强说两人从1997年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李雪一直没有正式工作。2004年7月,两人商量以后结婚需要住房,且张强的收入比较稳定,便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商品房。

    “她要求房产要登记在她名下,为了对她负责,同时也让她有安全感,我答应了她的要求。”据张强称,在买房时不仅以李雪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首付款,同时还将房屋产权办在了李雪名下。他称李雪自始至终都没有承担购买该房屋的任何费用。今年5月,李雪不仅要求张强搬走,还叫人换了门锁,张强感到非常伤心。

    她说:

    存款自购分手后要求他搬出

    对此,李雪也感到相当委屈,她称自己一直有工作和收入,双方在经济上一直是独立的。她拿出自己的存款并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该房,同时一直自行支付月供款,由于她在重庆工作,才把钱给张强,并让他代存按揭款项。现在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她便提出让张强搬出,但他迟迟不愿搬,无奈她偷偷更换了门锁。李雪表示同张强已经没有共同语言了,在感情上她并没有伤害张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专家解析

    如适用物权法男方将无缘产权

    四川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平教授表示,在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正好赶上《物权法》生效,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应当适用这部新法律。《物权法》是以登记制度来确定产权归属,“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如果此案适用《物权法》,根据这一规定,在这起案件中,房产证登记的是李雪的名字,那么李雪就应当是这套房屋合法的、理所当然的产权人。

    “《物权法》实施之前不一定这样判,按照我国法院的实际审判实践,以及法官的法律意识和习惯做法,如果法院最后查明房子的确是张强出钱购买的,法官可能基于事实因素的考虑,认定张强为房屋的实质产权人之一,成为这套登记为“李雪”的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王教授认为,《物权法》之后张强就没有这么好运气了,“就算有证据证明是张强出钱购买了这套房屋,或者是与李雪共同购买了房屋,但因为登记产权人是李雪,张强的出资购买行为可能会被认定是赠予行为,即将房款赠送给了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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