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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成都一房居然“两卖” 太贪心倒赔16万

2008-10-15 来源:天府早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纠纷:成都一房居然“两卖” 太贪心倒赔16万

婚事临近,但婚房竟被原房主蒋丽转卖给了他人。婚事被延误不说,小两口为此还出现感情裂痕。一气之下,张英一纸诉状将蒋丽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昨(14)日,成都锦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丽向张英赔偿违约金16万余元。

  一房两卖责任在谁?

  2007年10月3日,张英从蒋丽手中购得一套总价达117万余元的房屋,并先后共支付了购房款39万余元。后来,张英发现在未跟自己协商的情况下,蒋丽竟将房屋转卖给他人。眼看婚期迫在眉睫,房子却突然易主。张英一怒将蒋丽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额20%的违约金。几番拖延,蒋丽最终只返还了张英支付的39万余元房款。

  原告张英认为,由于被告的违约,不但使原告无法取得该房屋,既定的婚期被延误,还使原告和男友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对此,被告理应承担购房合同约定的总房款20%的违约金,共计23.5万元。

  被告辩称,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39万余元后,余款应该由第三人经纪公司账户监管。但后来原告并没有向第三人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导致第三人终止服务。为配合原告办好房屋买卖手续,被告与原告在不同的银行分别办理贷款事宜,但原告没有银行需要的资信,之后被告将39万元返还给了原告。因此,在房产买卖合同中,原告首先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实现。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判赔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部分购房款39万余元,被告收款后的当日结清了所欠银行的按揭款,并取得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却在没有与原告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将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不动产转卖给其他人,导致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确实没有向第三人经纪公司交纳服务费,但双方重新选择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因此,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遂一审判决,按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的70%计算,被告应向原告给付违约金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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