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无明文规定,业主可和物管协商;律师:合同若无约定,应交纳
“2006年我的房子是空置的,根本就没有人住,物管公司却要求全额补交当年的物管费,我觉得这不太合理。”昨天,市民杨女士打进本报热线反映。
记者了解:杨女士于2006年初买下了位于北京路达阵广场的一处房产,但2006年没有入住,房屋空置了一年。从2007年开始,杨女士把房子租给别人住,2007年和2008年的物管费都已经交纳了。最近,物管公司贴出通知,要求补交2006年的物管费。杨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子当年是空置的,不应该全额交纳物管费。
达阵物业的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的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的公共服务,小区绿化、保安、公共设施维护、垃圾清运等都不仅仅是为某个业主进行的。尽管个别业主长时间不居住,但物业公司的服务并未减少,所以物业管理费还是要全额收取的。
昆明市房管局物管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空置房的物管费,《物权法》、《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应该全额交纳,应该由业主和物管公司双方协商。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的伍开国律师表示: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服务,一般来说,只要取得产权的业主都应该交纳物管费。对于空置房的物管费,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应该按照标准全额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