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取暴利,滁州市的刘军、张康栋等人竟采取伪造公文等不法手段,违规侵占耕地,用于开发商品房。近日,滁州市南谯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和伪造公文罪,分别判处刘军、张康栋等人1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5万元至20万元。
1997年3月21日,滁州市南谯区某办事处申请并获得在该办事处一村民组征地9亩进行集镇建设,后因故没有实施。2003年,刘军、张康栋开始策划利用上述土地批复,用于开发商品房谋利。
同年12月15日和次年10月,在未经任何部门的批准和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他俩分别与村民组和办事处签订了该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协议及《征地批复转让协议》各一份。
此后,为掩盖新购土地未经许可的事实,刘军竟找到相关人员制作了一份假的《滁州市南谯区用地规划审批表》及相关的用地协议书等材料,并绘制了一张假的用地规划图,将所占用的无许可证的部分土地划定在该图纸内,附于伪造的审批表等材料后面,以应付检查。
2005年,刘军、张康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所占用的土地上开始建房。为解决开发资金不足的问题,还拉上了徐治云加入,约定由刘军、张康栋出土地及20%建设资金,徐治云出80%的建设资金,共同建3栋5层住宅楼共计100套。
在工程建设期间,尽管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该项工程立即停工,但刘军等人置之不理,直至3栋楼建成完工,共占用耕地10.05亩。后刘军、张康栋、徐治云以各自的名义陆续销售住房及门面房,并向买房人开出“空头支票”,承诺能办到房屋产权证。
截至案发,刘军、张康栋已销售住房及门面房21套,收取预付房款155.4万元,徐治云已销售住房57套,收取预付房款388.816万元。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刘军、张康栋、徐治云等人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造房屋出售,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
刘军委托他人伪造《滁州市南谯区用地规划审批表》,其行为还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当数罪并罚。刘军、徐治云案发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刘军、张康栋、徐治云案发后能积极缴纳罚金,出售开发的楼房已主动缴纳部分税款,也可酌情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