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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杜绝“一房多卖”

2007-11-01 来源:华西都市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目前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律师热线,咨询物权法对房产的新规定以及影响。在来电中,有部分读者担心自己买的房子会被开发商再次交易,为此,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结合《物权法》,对“一房多卖”的现象进行了深入分析。

  案例:同一商铺被卖了两次

  2003年2月,洪先生与成都一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洪先生以17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一商场铺位,房产证由开发商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核发。订立合同后,洪先生缴清了购房款,而开发商一直未交房,也不履行代办产权证义务。2004年1月,该开发商又与李女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洪先生已购买的铺面以19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女士。李女士缴清购房款后,开发商出具商品房专用发票。2004年7月,房地产管理局给李女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商向李女士交房后,李女士将该商铺出租。洪先生以签订合同在先为由要求开发商为其办理产权证,撤销李女士的产权证,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洪先生的损失由开发商赔偿。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一房二卖”,在我国不少城市都出现了类似的纠纷,导致购房者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对策:预告登记杜绝一房多卖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方平律师指出,房地产买卖实践中,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房屋所有权人的主观故意或者其他原因,时常出现同一房屋被两次交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房二卖”,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导致两个买主之间有一方不能得到房屋,导致其购买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如上述案例中洪先生就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是相对于不动产物权的本登记而言的,本登记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它是在确定的财产登记条件还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的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与此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在于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性的排他效力,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不但可以对抗不动产所有人和其他物权人,还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律师:及时办理预告登记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宋关平律师认为,预告登记制度实施后将会避免上述洪先生所遇情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及时办理预告登记,开发商就不可能再次处置房屋了,即使擅自出卖依法也属无效。这对于准备购买房屋的买受人来说,无疑又多了一道法律保障的防线。目前国家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还没有出台,广州、海南等地已经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尝试,成都尚未制订相关具体规定。待具体规定颁布后,宋律师建议房屋的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及时办理房屋的预告登记,保障能顺利地实现买卖房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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