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强很郁闷,自己6年前从周小刚手中买的一套房屋,由于一直未过户,如今突然冒出个新“主人”。今年,林倩和周小刚交易后取得该房的产权,她要求李强搬走,遭到拒绝。随后,林倩将李强告上法庭。李强也不示弱,转而起诉周小刚和林倩。房屋到底归谁?昨日,林倩诉李强一案在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武侯区法院在《物权法》实施后,审理的涉及该法的第一案。最终,法院依《物权法》作出判决,李强将房屋退还给林倩。
焦点事件
六年间两次卖房房子归谁
今年,38岁的林倩从周小刚手中购得位于新南路的一套房屋。6月6日,林倩到相关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此时,房屋里却一直住着另一个人。此人名叫李强,当林倩拿着产权证找到李强要求其搬走时,遭到李强拒绝。林倩无奈,于今年9月18日将李强告到武侯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搬走。
李强成了被告,但依然拒绝搬走。李强认为,自己才是房屋的主人。谁是谁非?事情还要从2001年说起。
2001年7月,李强和周小刚签了房屋转让协议,周小刚将位于新南路的这套房屋转让给李强。李强将其改为办公地点,由于种种原因,他一直未到相关部门登记,也一直没有拿到该房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到了今年,自己的房子突然冒出个新“主人”,而自己也因此被送上被告席,这让李强很恼火。
咋会出这种事?想来想去,李强想到了周小刚。10月30日,他一纸诉状将周小刚和林倩告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两人今年所签的购房合同无效。
一套房子,引来两场官司,房子到底归谁?双方都将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昨日下午2时30分,林倩诉李强一案在武侯区法院开庭。
庭上交锋
原告方:产权证说明一切
林倩的代理人肖律师首先向法庭出示了该房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林倩一切手续都合法,最后取得该房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根据《物权法》,林倩才是房屋的真正主人”。肖律师表示,他对李强所称“6年前和周小刚签房屋转让协议”一事并不认可,他认为,李强以此为借口占有林倩的房屋是不合法的。“产权证足以证明房屋的主人是哪个。”肖律师请求法院判令李强搬离这套房屋。
被告方:协议在先自己才是房主
李强的代理人邹律师认为,“对方取得两证的依据是双方的合同,李强早在2001年就和周小刚签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即已生效,所以,林倩和周小刚今年签的房屋转让合同是无效合同。”邹律师认为,既然转让合同无效,那么由此取得的两证也是无效的,房屋的主人应是李强而不是林倩。她还提出,法院应当将周小刚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法院断案
依《物权法》确定房主
法院认为,林倩通过合法途径和周小刚结清房款,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自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林倩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对该房享有所有权。李强虽然与周小刚签有购房协议,但该协议对房屋现在的所有权人林倩不具有效力,李强无权占有房屋。”
法院当庭宣判,李强将房屋返还给林倩。
案件后续
官司输了被告要上诉
“我们肯定要上诉。另一场官司也马上要开庭了。”邹律师说。李强早在2001年就和周小刚签了房屋转让协议,为何一直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由于房子是房改房,签协议时并不能过户,几年来李强一直在等待过户,没想到现在出了这事。”
邹律师认为,李强先于林倩与周小刚签了房屋转让协议,林倩和周小刚今年签的房屋转让合同应无效。邹律师认为,武侯区法院以《物权法》判他们输官司,但依她的理解,按照《合同法》他们会赢官司,所以他们将希望寄托在另一场官司上。(除双方代理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