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日前向社会推出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只面向无房户。昨日,记者了解到,各区房管局这两日接受市民申请时发现,有一些家庭对无房户的界定等申请条件还不清楚,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前来申请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市房管局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对此次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中无房户的界定进行了解答。
三类家庭符合“无房户”申请条件
市房委办副主任蒋治云表示,三类家庭属于此次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中无房户的范围:一直没有自有住房,现租住或借住私房和单位非住宅房的家庭;原有住房出售三年以上(不含政策性住房),并在这三年中一直租住社会房源(不包括公房)的家庭;原随父母生活居住,结婚后组建新家庭。该负责人表示,只有这三类家庭,才符合此次租赁型经济适用房“无房户”条件。
蒋治云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又愿意配合入户调查的家庭,可以补建档案,否则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住房保障。
拆迁户已货币化安置算有房户
蒋治云说,拆迁户中已经进行货币化安置的家庭,由于已经按市场价格获得了货币补偿,因此三年以内按有住房家庭对待,三年以后再根据其期间的住房情况确定归类。同时,原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6平方米,拆迁时只给予货币补偿而没有给予房屋安置的家庭,作为住房困难户对待,可以申请购买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廉租金补贴,但不作为无房户,不能申请本次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
租住公房不得申请
另外,已经租住公房的家庭,视为已经享受了住房保障,如果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原有住房保障的基础上加大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