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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省市的公积金管理条例都有这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在网上查到的资料发现这一政策只有天津市地税局有相关明确的文件。在此想请教各位同行是否遇到这样的问题,各地的税局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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