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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理论依据

2007-11-22 来源:人民网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状况看,我国目前的房价水平确实比较高,近期又出现了一些地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势头。对房地产市场究竟该不该进行宏观调控,以稳定市场价格?人们看法不一。一般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只要没有违法,政府不能随便干预其经营活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许多房地产企业不理解政府为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而进行的宏观调控

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状况看,我国目前的房价水平确实比较高,近期又出现了一些地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势头。对房地产市场究竟该不该进行宏观调控,以稳定市场价格?人们看法不一。一般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只要没有违法,政府不能随便干预其经营活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许多房地产企业不理解政府为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而进行的宏观调控。事实上,房地产业有其特殊性,政府对其进行调控的理论依据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住房不是纯粹的商品,它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必然要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其供给活动。这是因为:第一,保证居民最基本的居住需求是保障人权的体现。生存权属于基本的人权,一个人只要活着,政府或社会就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他能吃上饭、喝上水,不露宿街头。显然,住房问题不能完全交由市场去解决。第二,住房价值较大,但不是奢侈品,这就要求社会保障的参与。像过去那样把住房作为一种福利品进行分配是不妥的,但实行住房百分之百的商品化也不行。在大城市,一套住房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如果没有政府的帮助,工薪阶层很难自己解决居住问题。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对市场竞争中的弱者和最低收入者提供帮助和救济是必要的。这不仅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弥补市场缺陷的需要。第三,住房建设需要土地要素的参与,而城市土地资源属于公共资源。房屋建在土地上,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干预商品房的价格名正言顺。虽然开发商购买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但这种交易是典型的土地租赁关系。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要通过房价一并显示出来。当政府认为房价超出了购买者或承租者的承受能力而需要加以调控时,通过对建设用地规模、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和房地产税费标准的调控来干预房地产市场,是理所当然的。

  其次,房地产开发将大量耗用土地,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自然资源,其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但这种发展是在保护环境、保证资源永续利用的前提下的发展。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人均耕地面积还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开发房地产必然要占用城市土地,城市土地不够用时,就会扩大城市规划面积,占用耕地。2004年,我国耕地减少1422.0万亩,其中建设占用耕地217.6万亩。如果政府对此不进行调控,而是任其无序发展,将直接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加之由此导致的失地农民问题,将会危及社会的稳定。

  再次,国民经济是一个有机整体,每个行业的发展都须与国民经济体系的要求相适应,房地产业也不例外。在国民经济系统中,只有各个行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相协调,才能使整个系统的功能最优;无论出现“短板”还是某个行业增长过快,都会破坏系统的功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房地产业逐渐成长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前向关联、后向关联和侧向关联的作用充分显现出来,对扩大内需和启动消费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如果房地产业增长过快,价格上涨过猛,即使存在需求,一时没有过剩,也会带来物价上涨、资源浪费、投机盛行、秩序紊乱等一系列问题,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使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抑制性调控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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