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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12年的《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废止

2007-11-23 来源:成都商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小区居民注意了,已经实施了12年的《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从今日起废止,不再适用。昨日记者获悉,在按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全面清理2007年以前的现行规章后,市政府决定,包括《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在内的18件与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抵触的规章被废止,23件实际未执行的规章失效。

  1995年8月颁布的《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已经实施了12年。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建设期间,由开发单位组建或聘用物业公司参与建设期的管理,并签订承包合同。住宅小区移交后,由街道办事处或小区管理委员会按平等竞争原则,择优选聘物业公司承包物业管理。这种有关物业管理模式的选择及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规定与《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相抵触。

  而办法第17条规定,开发单位或牵头开发单位要向区政府缴纳住宅小区建设总投资的0.5%至1%的资金作为住宅小区专项管理用费,费用的缴存比例等与《成都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因此在执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成都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后,办法废止。

  此外,《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都因为与上位法抵触等原因被废止。而《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23项规章因新的规章已经出台而不再适用一并宣布失效。(本文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赵倩 责编: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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