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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要按套内面积计价? 签约售房网上引爆

2007-09-25 来源:四川日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12月25日,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四川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并将于下月中旬举行立法听证会。

  《办法(草案)》对商品房预售资格作了明确规定: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必须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七层以上九层(含九层)以下的要达到总层数的70%以上;十层以上的达到总层数的60%以上。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是,以前都是按建筑面积计价售房,如果减去公摊面积,购房者实际享受到的住房面积单价其实很高,同时一些开发商还往往将非公摊的设施也纳入公摊面积,直接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办法(草案)》规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以及公共配套房屋及设施的产权归属。

  同时,《办法(草案)》还规定以后将实行网上签约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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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尤其是2003年以来房地产市场价格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房地产交易中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屡屡发生。《四川省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草案)》正是在此背景下,针对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堪称“四川房产新政”。昨天,记者请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就“草案”涉及到的关键内容进行了立法解读。

  关键词一

  套内面积计价 计量更准确

  草案规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套内面积计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以及公共配套房屋及设施的产权归属。

  立法解读:商品房计价结算方式,现实中常用的为两种,即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较容易计量且不易发生变化,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计量则较为复杂且易产生纠纷,出现过开发商将一个分期开发的商品房工程重复公摊、重复计价,而侵害商品房购买人权利的情况。

  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有利于增加透明度,打击非法销售。北京、山东等省市已开始实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我省的南充等地也开始实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关

  键词二

  房屋保修期 交付之日算起

  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保修期对所售商品房承担保修责任并及时维修。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其承担保修责任期限的存续期。存续期已过或较短时,房屋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防渗漏保修期限应不低于3年。

  立法解读:按相关规定,商品房质量保修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是5年或3年,这就造成一些购买者在购买到存量房时,很可能已超过质量保修期。为了保护商品房购买者的权益,也与物业管理相配套,草案依法适当延长质量保修期。“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关键词三

  商品房广告 承诺视为合同内容

  草案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责任。”

  立法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宣传严重失实等问题比较突出,此条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此类问题。记者刘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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