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租户房东水电加价收费问题近来反映突出,厦门市物价局昨日正式发文,重申出租户水电费收缴办法:根据《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代收代缴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厦门市物价局表示,“房东水电加价收费”问题集中在厦门城乡接合部的出租房,大多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当地因水电费缴交无法抄表到租户,一般采取房东代收代缴。
最近反映的问题显示,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房东将一部分公共损耗和累进阶梯水价的费用公摊给所有租户,形式上高出了政府定价的水价和电价,但有的房东没向租户说明解释;一种是,除了合理的公摊外,房东私自多向租户收取水费和电费,租户意见较大。
市物价局提醒,根据有关规定,公共用水、用电及跑冒滴漏、公共损耗这些部分,由房东及所有租户按实际发生数分摊。租户在租房时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中应约定水电代收代缴办法。
房东每次向租户收缴水电费之前,必须公示,出示总表用水量(用电量)、总表缴交金额、各分表用水量(用电量)、总表缴交票据(水务部门或电力部门出具票据)等信息,总表缴交票据金额与各分表合计金额应一致。如无公示,租户有权不交纳水费、电费,并可投诉到物价部门。
市、区物价部门近期将组织一次水电费缴交情况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