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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指南:租赁房屋多留心眼 律师为你解疑释惑

2007-12-12 来源:金华晚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本周,记者在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值班期间,接待了市区一金姓市民及其他一些市民反映其在房屋租赁时碰到的一些烦心事。在房屋租赁市场日益发展的今天,记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5月11日,市区一金姓市民来到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据了解,他今年65岁,在市区江南市中医院附近有一套住房。因为自己另外购买了一套房子,所以就将自己的联系方法挂在原小区内,准备将原来的住房出租。4月22日晚,有人拨打了他留下的电话,称要租房,而且当晚就要搬进去,因为打电话者说有一批货要存放在出租房内。很快,他就和打电话者见上了面,双方约定租期为一年,并约定一年的出租价格为5400元,物管费、电费及有线电视费用另行计算。尽管当晚下着雨,但他一直帮对方将相关货物搬到出租房内。第二天,双方就为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产生了分歧,他要求一次性支付全年房租,而对方则称公司规定每3个月支付一次。协商无果后,金姓市民在原出租房附近找到了另一套待租的房子,并要求对方搬走,但对方没有搬。4月30日左右,他到出租房内查看,发现对方已经将货搬走,随后他和对方取得了联系,要求支付相关费用。但对方只同意按每天15元的价格支付。金姓市民对此不能接受,因为他的出租房至今闲置,所以他认为,相关损失应该由对方承担。

5月11日,市区一李姓市民来电反映,她说,自己有一套住房出租,原来约定租期一年,但房屋到期后,对方一直不肯搬走,手机也联系不上。她曾多次到出租房门口等,但对方一连几天都没有回出租房。现在,她也不知道该如何是好。5月12日,市区一庄姓市民来电反映,他说自己是丽水人,目前在市区一家企业上班,前不久,他租了一套房子,交了承租费后,没有签订合同,现在,他发现他入住之前,原住户还有好几个月的水电费没有交,而且前段时间下雨时,房屋还有漏水现象,而房东却说,房子是庄姓市民向原承租者转租的,他并不知情,因此,出现问题应该找原承租户。

在房屋租赁市场日益发展的今天,出租者和承租者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纠纷,显得尤其重要。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一些房屋中介及相关律师。据了解,目前,在房屋租赁的纠纷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租金的违约,双方往往会因为租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及因为租金延迟支付等原因产生纠纷,在这时可能还会涉及相关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问题;其次是租赁时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房屋损坏赔偿,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屋受到损毁,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是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出租房屋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给予赔偿。出租人能够证明承租人对造成损害结果也有过错的,应由双方按照过错的大小分担责任。还有侵犯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房屋共有人对所属房地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屋出租时,就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装修赔偿,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地产租赁关系建立后,经常会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问题。
 
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房屋租赁问题都有相对比较明确的规定,因此,租赁双方最好能根据具体情况,在房屋租赁相关通用合同的基础上,再进行一些特别事项的补充,这样,在双方出现纠纷时,就能有据可依,以便纠纷的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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