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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办执照 现在仍不行

2007-12-13 来源:法制晚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该规定与现行办照法规不冲突 工商部门将于近期公布一系列相关管理意见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公布 删除“住宅禁商”等条款 上午市工商局称———

 

  本报讯 昨天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没有“住宅禁商”、“禁止二房东”等条款。

 

  今天上午,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项规定删除“住宅禁商”与工商部门现行办理执照有关规定不冲突,使用性质为民用的房屋地址仍不能办理执照。

 

  该负责人还透露,目前一些区县给取得相关部门更改住房性质的地址办理了执照,而工商部门近期也将对外公布对此一系列的相关管理意见。

 

  昨天公布的 《规定》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从2008年1月1日起都将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

 

  该制度要求,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同时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依法纳税。

 

  同时, 《规定》明确,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而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备受争议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住宅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即“住宅禁商”条款被删除。

 

  去年《规定》草案中规定的有关“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即“禁止二房东”的条款,在此次正式出台的《规定》中也没有了痕迹。

 

  但是《规定》明确指出:“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此外,《规定》还指出,本市对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此外,中介公司和经纪人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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