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后,才发现自己住的旧房无法抵押贷款,新房的首付款由此一时凑不齐。昨日市民熊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家因凑不齐首付款而不买房,3万定金被开发商“扣”下了。
记者就此采访了将于下月1日实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订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肖萍以及该条例的起草人岳林川。他们表示,不是因买方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的应退还定金;纯粹因为买方原因而导致交易不成功的,定金难退。
给付定金方违约 定金难退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4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记者就此采访了肖萍,她认为,该条款所称的费用,不包括定金。《合同法》和《担保法》对定金作了规定,作为地方法规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不能超越国家法律。在商品房买卖中,定金常作为双方履行协议、签订正式合同的担保,为定金中的“订约定金”。根据法律规定中的“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违约(纯粹由于消费者原因导致定购协议未履行),对方有权不退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谈不拢 可要求开发商退定金
据悉,8月份以来,成都市消协接到的定金投诉有所增加。记者发现,在现实中,有不少消费者是因为双方就补充合同的条款没谈拢而放弃订购房屋,开发商往往也不退还定金。“我曾经就亲身遇到过开发商不让我改合同的事,合同应该由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如果不能改,还叫合同吗?”岳林川说,如果因合同条款没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放弃买房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定金。纯粹由于消费者自己的原因,如因家人反对而放弃购房等,开发商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不退还定金。
消协提示:市消协表示,签《定购书》、交定金并非买房必经程序。市消协呼吁,如果消费者已对所要购买的楼盘有充分的了解,确定好了要买的房子,最好直接签正式合同,避开交定金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