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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提醒:购买二手房需验明“证”身

2007-12-18 来源:江南时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日前,通州市二甲镇袁灶公路村朱女士投诉至城东工商所,反映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人民东路某中介签订了南通市天虹花园一套居住房的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2万元。在之后的多天里了解到,其所购该花园的房屋尚未竣工,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担心今后办理产权过户时要增加3至5万元的费用,遂要求解除合同,不购买该住房了,并要求中介方退还定金。经过多次与中介方协商,中介方始终不同意退还定金。朱女士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来到城东工商所寻求帮助。工商干部先后三次找中介方协调,终于在10月6日朱女士拿到中介方退还的2万元定金。

 

  为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需要在中介机构购房的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需注意两点:一是看清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证书;二是审验待购房屋的产权证明。避免引起纠纷,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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