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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过户随时会“丢” 房屋转让应依法登记

2007-12-21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张某于2006年2月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80平方米的房屋卖给王某,王某当即支付了全部36万元的房款,张某也在2月5日将房屋交给了王某。当时双方为了逃避缴纳营业税、契税等费用,就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但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2007年5月,张某因其他财产纠纷被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根据生效判决执行张某的财产,对王某居住却登记为张某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并准备拍卖。王某情急之下致电本报律师热线,咨询如何维护其权益。

 

调查:购房不登记情况很普遍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针对上述规定,记者对成都二手房交易市场进行一番调查采访后发现,目前市场上的二手房,大部分是购买住房不足5年就欲转手交易的新房或次新房。有不少中介公司的销售代表向记者介绍,如果想购买二手房,但又不想交纳去年出台的“国六条”规定的营业税,交易双方可以签订合同并经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待房屋达到“国六条”规定的期限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并表示,合同经过公证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为打消记者的顾虑,不少销售人员还介绍,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房屋交易的现象比较普遍,已经销售了很多套房屋。

 

律师:不登记 房屋产权不属于你

 

针对上述案例以及记者调查的情况,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方平律师认为,房屋作为不动产,变更其所有权必须在法定登记机构进行变更登记,且变更所有权的法律效力是自登记时生效。林律师分析说,去年国家出台“国六条”,要求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为了避税,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就自然发生了。上述案例中,张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经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依法为有效。但公证机构并非不动产登记机关,依照物权法规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张某,张某对他人负债,其他人有权要求执行该房屋。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宋关平律师指出,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一项特殊规定,旨在规范出售期房以及其他暂时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行为。预告登记并不能立即发生物权效力,而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实现物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的“登记制度”是能立即产生物权效力的。

 

提示:房屋转让应依法登记

 

针对时下不少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已经签署并且经公证,就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则会缴纳金额不菲的营业税、契税,加大交易成本,于是选择签订合同却不办理过户登记。宋关平律师指出,这种认识是对法律的误解,正如上述案例中,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实合法有效,但其所产生的是债权效力,王某的目的却是想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物权),仅仅拥有合同并不意味着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即便经过公证也未改变房屋的物权状态。一旦出现案例中的情况,张某被强制执行财产,该房屋作为张某所有的财产将可能被查封甚至拍卖,王某的权益将只能依据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示广大购房者,在进行房屋等不动产交易时应当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实现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切勿因贪图“小利”而丧失“重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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