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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部门解除民宅禁商令

2007-12-28 来源:新京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今后在住宅楼内开公司,不必再到房管部门变更房屋用途,而只须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并由居委会或业委会出具相关证明。但是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活动仍被严禁。

昨日,北京市工商局针对住宅楼和未取得合法房产证明的房屋经商,出台了登记注册的新规,并从即日起实施。

调整原因 重在强调居民自治

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贺庆财介绍,此次对住宅经商的调整主要是基于《物权法》的规定,重在强调居民自治的理念和原则,主要由民事关系来调解。

至于规定中提到的“有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具体指哪些人,贺庆财表示,新规中并无规定,一般来说,是指影响到生活居住权的业主,这个范围由居委会或业委会来确定。

“居委会和业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由他们通过调查、走访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后,决定是否允许住宅内开公司更合适,更贴近民情。”贺庆财表示,如果发现居委会、业委会未征得业主同意,不严格履责而导致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工商在查实后将撤销企业登记。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调整新规 待拆房屋也可注册

此次新规中,还对使用临时住所登记注册的问题做出了规定。

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规定对在未取得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内经商的,由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使用证明》,工商将在临时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营业执照,其有效期不超过1年。

据介绍,《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于已被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等5类情况。

市工商局特别强调,“《临时住所使用证明》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届时,临时住所使用人和产权人要书面签署承诺书,承诺“遇有拆迁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经营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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