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市物业管理在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和谐社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次宣传贯彻动员大会要求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切实作好各项工作,并且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条例》,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为《条例》顺利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颖、副市长刘仆就《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以及如何使《条例》得到深入正确的贯彻执行发表重要讲话。大会指出,《条例》的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小区和谐奠基着整个社会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如果所有小区都安定祥和,人民群众都安居乐业、无后顾之忧,社会就能平衡和稳定,就能快速发展和进步。《条例》是一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的全面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随着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做好物业管理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物业管理作为住宅小区管理、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重视和关注,其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高低,都决定着能否为百姓创造环境优美、秩序景然、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各区(市)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都要依法办事,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努力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根本利益,自觉增强做好物业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同时,各区(市)县政府、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物业服务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所体现出拉动需求、增加就业(按2000m2建筑面积/人计算,全市每年新增就业岗位近万个)、改善环境、维护社区和谐与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将物业服务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范畴。
大会要求,市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严格依法行政,使《条例》的规定准确、全面的得以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