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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前签署"安全协议" 失窃后房东却拒绝赔偿

2008-01-04 来源:西安晚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租房子的时候签了租房协议,房东承诺要保障房子安全,如果房间里丢了东西,房东要赔偿。可现在丢东西的事情已经发生20多天了,房东却一再推诿。”昨天,到西安上计算机学校的小史向记者反映。

 

小史说,去年12月20日他在杨家村租了一处20平方米的房子,和房东王先生签了一份《租房协议》。这期间小史买了电脑,拉了网线。可是在今年6月8日下午,他上课回来却发现房间里的电脑、手机和600元现金不翼而飞了。他急忙四处打听,对面的房客告诉他当天下午3点钟左右,有人进入他的房间。随后小史找到房东。“房东却说没看见任何人进来,所以不管。”事情发生后,小史搬离了原来的房子。虽然有协议,但20多天房东一直坚持“不予赔偿”。“他现在甚至不承认我的房子里有贵重物品!”记者见到了租房时签署的《租房协议》复印件,其中第9条写明,房东应承担房客在甲房的所在物品及人身安全,如在房间里发生盗窃及其他不安全事故,由房东承担并赔偿房客的损失。随后记者联系了协议上签字的房东王先生,手机拨通后,对方刚开始承认自己是王先生。可是当记者要求证事情经过时,对方却说王先生不在,回老家了。

那么,房东到底应不应该赔偿小史的损失呢?记者咨询了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的韩小宏律师。“只要小史没有明显过错,比如不关门导致失窃,房东就应该原价赔偿小史丢失的物品。”他认为,只要小史正常使用房间,有旁证证明发生了失窃,那么,就应该按照协议履行,房东就应该赔偿小史丢失的物品。如果房东仍然拒绝,那么就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律师提醒广大租房的学生,一旦发生失窃,第一时间应该及时报案。“报案不仅能减少损失,还是固定证据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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