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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不成 中介费难以追回 到底应该不应该?

2008-01-09 来源:华兴时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房子我没住成,这就意味着这笔交易没有成功,为什么还要交中介费,这也太不合理了吧?”昨日,银川市民马女士打进本报热线气愤地说。

昨日,金凤区的马女士告诉记者,她前不久通过金凤区北京中路的好德嘉房产中介公司租了一套房子,和房东签了合同,并交了半年房租和房子的采暖费,同时给中介公司交了120元的中介费。当时由于房子暖气不热,房东承诺如果暖气修不好,就把她交的所有费用退还给她。房东找来暖气维修工,也没有把暖气修好,于是房东把所有的费用都退给她了。随后,她又找到中介公司要求中介公司给她退还中介费,可中介公司却以已经签订了合同为由不给她退中介费。“我认为这笔交易并没有成功,那套房子中介公司还要继续往外介绍,继续赚取中介费,因此我觉得中介公司不给我退中介费是不合理的。”

好德嘉房产的刘经理告诉记者,中介公司的职责是按照客户的要求,为其提供房屋信息。中介公司收取客户的中介费用,是在客户找到满意的房屋,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之后的。这件事中,马女士自己看过房子,并且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支付了半年的租金和采暖费,因此他们收取马女士的中介费是合理的。同时,这些事项,他们在和马女士签订的居间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银川市房管局中介管理科的工作人员表示,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是合理的。在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赁合同后,中介机构就已经完成了承租方委托的事项,至于后来出租方和承租方由于别的原因取消合同,那就是双方的合同纠纷问题了,和中介机构就已经没有关系了。银川怀远律师事务所的熊主任告诉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好德嘉房产作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了,马女士作为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鉴于马女士没有住进房子的特殊情况,她可以和中介公司协商,要求中介公司再为其寻找一套合适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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