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登陆 | 注册 用户名: 密码:
你的位置:163房产首页地产资讯政策法规 > 未将办产权证所需资料报送备案 开发商被判违约
24小时最热门
地产生活
图片快讯
合作媒体

未将办产权证所需资料报送备案 开发商被判违约

2007-09-26 来源:新华网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未将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业主无法办理产权证,应承担违约责任。

 

  2005年7月10日,郑女士与福州一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8万元,郑女士一次性付款,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卖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卖方责任导致买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须支付已付购房款1%的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郑女士付清购房款,开发商于同年7月11日交付房屋。由于开发商未将办证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郑女士一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今年1月,郑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证,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负有义务将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由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郑女士无法办理产权证,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开发商退还郑女士已交的购房款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按购房款1%支付违约金。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上一条:商品房节能将进购房合同 开发商违规最高罚50万  [2007-09-26]

下一条:国务院要求建廉租房制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2007-09-26]

相关新闻
关于我们 | 合作联系 | 网站地图 | 招聘信息 | 合作伙伴 | 本站广告规格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