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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征求意见 房客不交物业费房东有责

2008-01-23 来源:北京日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按照北京市建委正在公示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从昨天(1月10日)起到1月23日,“管理规约”在市建委()网站公示,市民可以登录发表意见。

不少房主都想把自己的房子装修得有创意,但想把房子大拆大改却是不行的。“管理规约”明确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禁止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同时,业主不能在小区里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也不能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或者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也负有连带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履行业主的义务,也就是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不过“管理规约”只明确业主对本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没有明确共用部位收益分配,给了业主和物业公司谈判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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