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宅商品房每日播报 19日销售房源169套
成都住宅商品房每日播报 18日销售房源360套
成都住宅商品房每日播报 17日销售房源319套
结婚后,我以成本价买了一套房,此房登记在我名下。
后来我与丈夫感情破裂,已分居多年。
最近我们想离婚,但我们在其他地方均无房可住。
我提议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给另一方折价款,丈夫却要求离婚后房屋由双方共有。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处理?
郭水宽法官:你名下的房屋是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你们俩人都没有其他住房,所以该房屋由你们双方共有为宜。(
上一条:成都80后安家8成选择城市中央 市区置业风险更低 [2008-01-30]
下一条:买10个车位投资 得找9个业主 [200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