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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只有一套房 离婚后共有为宜

2008-01-30 来源:法制晚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结婚后,我以成本价买了一套房,此房登记在我名下。

 

  后来我与丈夫感情破裂,已分居多年。

 

  最近我们想离婚,但我们在其他地方均无房可住。

 

  我提议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给另一方折价款,丈夫却要求离婚后房屋由双方共有。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处理?

 

  郭水宽法官:你名下的房屋是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你们俩人都没有其他住房,所以该房屋由你们双方共有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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