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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恶意违约可净赚10万 新《消条》有点暧昧

2007-09-29 来源:四川质量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如果被欺诈,可获得开发商双倍赔偿;汽车等大宗商品被明确定义为消费品;到医院看病时,医院不能限制患者在自己内部购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今年10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条》),在给消费者带来欣慰的同时,部分法律界人士对该部法规的一些实际操作问题发表了不同见解。

  关键词:汽车、房屋消费品

  焦点:《消法》对“大宗”商品定性“暧昧”

  《消条》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汽车同样是消费品,”省消协秘书长刘亚兵说,此前关于奢侈品算不算消费品的讨论,现在终于有了依据。只要是用于个人消费,提高生活水平,即使是购买上亿元的飞机还是购买几十万元的汽车都是消费。

  去年成都消费者朱刚将某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但法院审理却认为“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属于奢侈消费,不适用《消法》。”为解决这一问题,新《消条》明确了“消费者”的定义,将《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需要”进行了细化,生活需要是一个大概念,包括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买车、买房的个人都是消费者。

  公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正飞认为,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长期以来,《消法》都在区别何为消费品、何为生产资料的问题。虽然现在我省的《消条》已经明确了买飞机、汽车都是消费,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界限有时十分模糊。一旦再次出现朱刚这类购买汽车的消费者要求法院审理时,法院完全有可能复制朱刚案件的审理过程,因为《消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汽车就是消费品。

  关键词:购房排号费定金

  焦点:承诺退还有点难

  《消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

  此条出台是否表明消费者可以随意交纳“排号费”,随交随退来去自由?从此在与开发商的交锋中占据“上风”?

  “这或许更多是消费者一相情愿的想法。”徐正飞认为,虽然《消条》作了这样的规定,但在现实中消费者往往会落入开发商设置的陷阱。开发商在消费者交纳“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时往往承诺可以退还,却和消费者签订一份认购协议,把“排号费”等变成定金,一旦这些费用变成“定金”性质,日后再发生纠纷,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消费者在买房交“诚信金”、“排号费”时,常常出现订金、押金等字眼,这些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但如果认购书上载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违约订金、押金不退还,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订金、押金,那么,此时订金和押金可能会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具有定金的性质。现实当中,消费者往往会因为搞不懂而屡屡落入开发商的陷阱不能退款。

  关键词:差价退房

  焦点:实际差额部分很难界定

  《消条》第35条、第33条分别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选择退房,并规定房地产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房款并支付利息、赔偿损失。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退房的,现时房价高于合同房价时,按现时房价计算,现时房价低于合同房价时,按合同房价计算。

  刘亚兵认为,关于消费者退房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就个人办理退房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在与开发商的争执中,退房的要求一般不能实现,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需要用明确的法规来强制执行。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方平认为该条款初衷很好,可是操作性不强。因为现时房价与合同房价的价格差难以确认,在实施的过程中,势必造成每个案件都要进行评估,增加了消费者和开发商的费用负担。

  林方平介绍,在《消条》之前,我国对商品房退房就提出过差价赔偿,但是实施仍然不利。200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释义》中提到,鼓励消费者使用差价赔偿,因为商品房价格的上涨很可能超过当初约定的违约成本,为了防止恶意违约,因此差价赔偿不失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好方法。

  比如,某商品房合同价格为50万,合同违约金只有10万,如果该房涨了20万,那么开发商即使违约还可以赚取10万,因此,开发商存在恶意违约的可能性。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依据的则是《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差价赔偿就是让开发商承担的其中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然而,房屋差价的评估很难进行。根据谁提出请求谁举证的原则,往往需要业主找到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的标准也参照周围房价地段等因素,最后的结果与实际价值很难吻合。比如目前成都二环路一品牌开发商的楼盘已经卖到了7千多元每平米,而相同位置的楼盘普遍都在4千多元,如果该楼盘的业主日后要求退房,如果参照其他楼盘价格,业主显然不会同意。除此之外,业主如果已经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再发现出现此类质量问题,赔偿费用将更难计算。

  由于配套设施,建筑材料,房屋质量的不同,即使相同地段的房屋价格也不尽相同,现实中大多业主要求差价赔偿也只是依据周边楼盘的价格。此类纠纷最后往往走到诉讼程序,双方的检测评估费用和诉讼费用增加,由于解决此类问题的成本交高,不利于运用到实际解决批量的退房纠纷。

  关键词:举证倒置检测费用

  焦点:难迈“谁主张、谁举证”这道坎

  《消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进行检测,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最终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商品或者服务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经营者无法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成都“一代天骄”楼盘一期业主顾女士就遭遇了巨额鉴定费的尴尬。入住后几个月,屋顶就出现了长达几米横贯客厅的裂缝,但是开发商经过鉴定后认为,该裂缝不是质量问题,对业主提出的修补要求和赔偿方案不予采纳,并对业主表示:“如果你觉得是质量问题可以找相关部门检测。”顾女士在了解到检测一条裂缝就要几千元时,不得不打消了检测的年头。

  徐正飞认为,《消条》出台后,顾小姐可以依据《消条》让开发商先垫付检测费用,不过,开发商可能依然我行我素。因为,如果双方就是否是质量问题争执不下,最终通过法律渠道诉讼时,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最后的举证可能最后仍然会落在消费者头上。徐律师认为,对于《消条》提出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难以真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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