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点疑惑,圈子里朋友聚会的时候,越来越多谈论起小产权房了,这在成都房地产市场震后的微妙时刻,让人多了更多疑惑。
到底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否安全?我们究竟应该怎么看待“小产权房”?
什么是“小产权房”
产权只是个定义,本来是不分大小,但由于我国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会上一些约定成俗的说法,对“大产权”和“小产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概念。
第一种概念: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这种解释对购房人分清买的什么房没有太大关系。
第二种概念: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对这个区别购房人可从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确认。房地产商提供的土地证明如果是通过“划拨”得来,就是这里说的“小产权”;如果是通过“出让”或“转让”得来,就是这里所说的“大产权”。二手房、集资建房、房改售房、回迁房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可以使用标准合同,也可使用其他合同。
第三种概念: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如开发商办理合法的立项开发手续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费),由国家发放给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这样的房屋称为大产权房屋。而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也就是说在农民的集体土地上,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也就是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当然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这种房屋被视为乡产权,即小产权房屋。
目前主要理解的小产权一般是指第三种,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第一种和第二种是合法的,其法律规定也比较明确,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
房价催生“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这一现象早在十多年前房地产业刚刚起步时就已出现,只是近两年,随着成都房价的逐年走高以及人们工资水平的相对稳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感觉到买房“吃力”甚至是买不起房了,才变得显著起来;2007年更是因为房价惹的祸,“小产权”直接穿上皇帝的新衣在市场走秀,引来热议频频。
人们要买房,又不想沦为“房奴”,只好铤而走险选择购买“小产权房”乃是高房价下的一种无奈之举,殊不知也是因为价格带来的巨大利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乃至村委会亲手策划“小产权”开发的主体,以零地价起步搞起“类房地产开发”,意淫着“小产权房很好很便宜”。
“小产权房”的风险
便宜的背后,一个严峻的问题——产权。
第一,根据《物权法》提示指出,“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像小产权中的“乡产房”、“村产房”等并没有国家的产权证书,只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给的产权证,不能像大产权的房子一样抵押、流转。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购房人的利益将很难保证。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购房合同,如果房产出现纠纷,缺少法律支持。
第三,购买乡产权那样的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贷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这样无形中会加大购房人的资金压力,并且中途停工卷款消失增加购房风险。
“小产权房”的伤害
“小产权房”问题看起来很小,其实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我们必须看到“小产权房”严重伤害了我们,并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
一、伤害了人民:人民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明显提升,却失去了原本赖以生存的土地,甚至教育、旅游等公共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