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0万元的价格从李先生处购买位于成都市三环路附近的一套两居室房屋。订立合同后,王先生按合同约定缴了首期购房款20万元,尾款10万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时支付。但李先生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未办过户登记手续。一年之后,房价上涨迅速,李先生又与张女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女士,双方迅速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由此三方产生争议
结合近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致高律师事务所宋关平律师认为,案例中的情形是典型的一房二卖。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王先生虽然签订合同在先,且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因未进行变更登记(即产权过户),因而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张女士因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进行了变更登记,故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至于王先生的损失可依法向李先生索赔,但给王先生却造成了诸多麻烦,甚至不能挽回的间接经济损失。
林律师指出,《物权法》已经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生效条件,其一大特点就是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但之前实施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却没有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导致法律实践的脱节,也由此会产生上述王先生的困扰。而此次《房屋登记办法》对预告登记的申请条件、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上述案例中,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合同后,可以到房屋登记部门先申请预告登记,而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效力,李先生再与其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都不能对抗王先生的权利。因此,有了预告登记制度,类似于案例中王先生的困扰将可以得到有效避免,一房二卖甚至多卖将杜绝于预告登记制度之下。
□特别提示
与原来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比 ,新的《房屋登记办法》有哪些不同?夫妻共有房屋应该如何登记?在办理登记的时限上,《房屋登记办法》有哪些规定?今日下午,致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接听华西房产律师热线,解答你的疑问。
值守律师:李跃(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热线时间:今日下午14:30—16:30
律师热线:86969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