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报继续开通律师值班热线后,许多市民电话咨询关于房屋产权证迟迟未能办理的情况。鉴于房屋产权证对于购房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本报特邀请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林方平、宋关平两位律师,就有关购房者遭遇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时如何应对,法律又有何规定等进行了解答。
◎典型案例
居住半年仍没拿到房产证
王女士于2005年1月在城东郊区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于2006年7月交房至今,开发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直到现在也没有为王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证。现在王女士已经在新房居住半年之久,虽然她一直在找开发商交涉,但一直没能得到满意的答复,这使得王相当苦恼。
◎律师观点
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林方平律师认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买卖中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义务和期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该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宋关平律师指出,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按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两位律师还提示,房屋权属证书是享有房产所有权的法定要件,在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房屋并办妥房屋产权证是对房地产出卖人约定的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