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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社会资金三渠道参与农村住房重建

2008-08-18 来源:成都日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办法》:社会资金三渠道参与农村住房重建

继对农村住房重建的补助标准、重建方式、资金筹措等方面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后,昨日,记者从彭州获悉,该市又出台了《关于引进社会资金进行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办法》,对鼓励投资领域、引进社会资金实施项目运作方式、投资回报政策以及建设要求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引进社会资金 三种渠道运作

 

在《实施办法》中,彭州确立了鼓励投资领域界定,即鼓励社会资金对统规自建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统规统建区域内的安置房和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异地安置(货币安置)的货币补偿、合作建房、挂钩建新区的拆迁、安置、补偿等灾后重建领域进行投资。

 

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项目为载体引进社会资金,主要采用大、小“拆院并院”项目运作以及合作建房的方式实施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在大“拆院并院”项目运作方式中,项目实施主体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将挂钩建新地块与拟拆旧复垦的灾毁村庄组成周转项目区,把农民的宅基地整理集中,将安置农民后节余的集体建设用地挂钩到发展预留区使用。

 

在小“拆院并院”项目运作方式中,项目实施主体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将建设用地集中使用区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区的灾毁村庄组成周转项目区,把农民的宅基地整理集中,将安置农民后节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在本镇范围内流转使用。

 

在合作建房运作方式中,鼓励小额资金投资者(包括个人)与农户合作,利用其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建房。

 

参与住房重建 享受系列优惠

 

对于大、小“拆院并院”项目运作方式,彭州专门提出了投资回报政策。实施大“拆院并院”项目的,可将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挂钩到建新区征收为国有土地,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偿还投资,回报率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彭州实际将另行约定。并可将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挂钩到建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按照规划用于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商业和工业等;实施小“拆院并院”项目的,可将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流转的方式在本镇范围内由项目主体按照规划用于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商业和工业等,并可将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他人使用,其流转所得首先用于偿还投资本息。

 

此外,参与彭州农村灾后住房重建的投资者还将享受到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在2009年12月30日前,进行重建项目报建或将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商业和工业等项目报建时,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文物勘测发掘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等;在彭州进行工业、农业或其他产业项目投资的,企业当年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新增部分,自投产之日起可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另行约定);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时,土地评估可不作为备案要件,抵押金额由抵押双方自行约定;对大、小“拆院并院”项目建立立项绿色通道,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五个工作日完成上报;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经批准实施征收后,如同一宗地仅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可协议出让并挂牌公示,公示期满后,为投资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

 

保障项目实施 须缴10%保证金

 

为保障灾后重建项目按期实施,投资者必须具有资金保障能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后,按投资项目预算总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双方建立共管账户,履约保证金按照工程进度进行递减。

 

此外,彭州还规定,实施大、小“拆院并院”的项目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镇、村规划,重建安置点被救助对象集中度不小于30%;项目实施主体对选择统规统建的补助对象按每户人均住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修建安置房,对选择统规自建的补助对象按每人8000元给予建房补助;挂钩到建新区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复垦区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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