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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统计报表报送的通知

2008-08-18 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统计报表报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统计报表报送的通知

成房办〔2008〕117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人房发[2007]21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市物业服务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统计报表

  (一)物业服务统计报表包括半年快报与统计年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需要对统计报表内容进行修改。
  (二)半年快报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年报应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
  (三) 物业服务统计报表(式样附后)的报送采用网上直报方式,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登录物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fcxy.com.cn/innerestate/)完善与变量企业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提交统计报表。

  二、物业服务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物业服务统计报表的填报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派专人负责,统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报送统计报表的企业应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统计人员应认真学习统计指标解释,确定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填写统计报表时须与本企业各业务部门核对有关数据,确定无误后方可上传数据,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数据前后一致,不得漏报、错报。

  (三)统计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四)统计报表上的数据须经企业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请企业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提交。

  三、物业服务统计报表的监督管理

  (一)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报表的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二)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按《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并予以相应信用记录。

  四、本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成都市物业服务基层统计报表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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