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处惠州市水口镇龙津的一块土地在15年前就开始走上商业道路,几经转手,至今却迟迟不见实际行动,坊间传言此事颇为蹊跷。据《每日经济新闻》调查,这块土地背后暗藏家族利益之争。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一块10万平方米面积的“黄金宝地”在惠州沉睡了15年?500万元补偿要求又是如何狙击6亿元投资的呢?
4家公司15年开发未果
一位自称从小在水口镇长大并参与炒卖过该地块的老板这样告诉记者,这块地早在15年前就被热炒了。
一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这块地先是被一家电子厂征用,1992年初,黄志雄找到时任水口镇党委书记(黄的同学),要他批一块地使用。而只有水口镇龙津那块正被电子厂征用的地最合适。也凑巧,那家电子厂愿意转让,不过提出要给200万元的补偿费。
囊中羞涩的黄志雄想方设法终于拿下了这块土地。6月,在其叔叔黄贤周的帮助下,黄志雄找来一家深圳轻工公司,以205元/平方米的地价共计2050万元的资金进行开发。但遗憾的是,什么项目也没开发出来,这家公司当年12月退出。
此后,黄志雄又找到深圳的一家兴业经销公司,以475元/平方米的价格签下了此地块的开发协议。2002年11月,该公司又退出了此地块的开发。坊间的说法是“因行情不好”。
兴业经销公司退出后。水口镇政府找到惠福公司下属的惠阳东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商谈中双方均觉得所提条件合适。于是,在水口镇政府答应同意再给惠福公司扩大供地的情况下,惠福公司接手这块地的开发。2003年,与水口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开发该地块的协议。
土地冻结已两年
惠福公司总经理杨贵森介绍,他们计划投资6亿港元在这块地上建一个占地30万平方米的惠州商贸工业城。但当惠福公司把地基搞好,却得到该地块属非法转让的消息。
据惠州市林工商实业总公司(下称林工商公司)称,这块地的使用权是属于他们的,黄志雄及黄贤周是在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杨贵森说:“我们觉得这宗土地责权不明,便不得停了下来。”然而,在一份林工商公司和惠福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上,记者看到,林工商公司提出只要惠福公司补偿500万元,此纠纷就可化解。
但惠福公司认为他们是合法取得的开发权,故没有理会林工商公司提出的要求,不过这块地的开发却因此长时间停了下来。同时,林工商公司把惠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惠福公司只是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2006年10月,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冻结了这块地。
今年8月13日,记者在现场看到,眼前这片荒地,已经长出了约一人高的蒿草,堆放物料窝棚的铁皮也是锈迹斑斑,堆放的木头和竹料也变质发黑。“要不是碰上这事,今天这里看到是高耸的漂亮建筑了。”惠福公司董事长陈青云感叹。
惠福公司的代理人、广东永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云南表示,林工商公司是想利用此前这块土地曾借名登记在其名下,妄想通过诉讼手段达到“弄假成真”的目的。
林工商公司搅局
1992年,当黄志雄得到水口镇政府批这块地后,但由于囊中却羞涩,又不想放弃,便找到其在林工商公司任总经理的叔叔黄贤周。
黄贤周让黄志雄与林工商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书,在林工商公司下设一个惠水经济开发部,取名惠水经济开发部,由黄志雄当法人代表,主管单位为林工商公司。同时,为了独立开发该块地皮,自己单独设立了一个叫惠州市雄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公司。据检察院的指控,当深圳兴业经销公司以475元/平方米的地价买该块地皮时,共计给惠水经济开发部的3000万元中(本应支付4750万元,欠1750万元),黄志雄打了1500万元到惠州市雄发实业有限公司。
据黄贤周称,其找到时任惠州市林业局一位负责人,通过这位负责人的介绍,有了黄志雄的第一笔生意,也就是上述深圳那家轻工公司。除此之外,1993年,深圳兴业经销公司来开发该地块,支付3000万元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还借名登记在惠水经济开发部和林工商公司名下,只是土地使用证则由深圳兴业经销公司自己保管。
因此,林工商公司认为,水口镇龙津的三宗土地使用权是他们的,因而称水口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给惠福公司的地属非法转让。
曾参与炒卖这块地的一位刘老板说,其实这块地不关林工商公司的事,因为惠福公司是从水口镇房地产开发公司那里签来的。同时,惠福公司的总经理也说,当时政府找他们商谈时,也表示过这些手续都没有问题。“但结果林工商公司还是出来搅局。”惠福公司的总经理无奈地说。
三方各执一词
林工商公司一直称上述地块的使用权属于自己,黄志雄及黄贤周则被林工商公司指责相互勾结把国有资产占为已有,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但惠福公司及黄志雄、黄贤周都表示否认。
惠福公司认为,林工商公司实际上是黄志雄囊中羞涩时不得已而牵扯进来的,并没有做过任何投资。惠福公司认为,黄志雄承包的惠水经济开发部,林工商公司也没有出过一分钱。而且,在惠水经济开发部的营业执照中,公司性质写的是“全民与集体联营”,经济性质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惠福公司还认为,黄志雄是独立法定代表人,由于当时惠州地区有规定,私有公司无房产开发权,也不可以成立私有房产开发公司,为了能从事房地产业务,黄志雄只好挂靠林工商公司和水口房地产公司。
惠福公司董事长还告诉记者,1992年办理该块土地的使用证,由于当时国土部门不同意惠水经济开发部办太大面积的土地使用证,因而才借用林工商公司办理其中一部分,其余都是惠水经济开发部自己的名字。
但惠州市政府认为,不管此案的实体如何,林工商公司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而其代理人惠州市法制局科长李晓鸿认为,原惠阳市国土资源局给惠福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合法,手续齐全,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林工商公司原法人代表黄周贤与他人合伙侵吞国有资产属刑事法律关系,原告应通过司法机关处理或提起民事诉讼向黄周贤等人追回被侵占的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