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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管局一工作人员受贿5万元 被判入狱8年

2008-09-04 来源:华西都市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成都房管局一工作人员受贿5万元 被判入狱8年

李明是成都市房管局住房储备中心工作人员,他利用经办收购二手房用于廉租房的工作便利,收受房产中介人员的“感谢费”,通过低价收购房屋加价出售给储备中心的方式,向成都市房管局住房储备中心出售二手房数十套,造成公共财产损失250万余元。昨日,记者从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了解到,李明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去年7月,成都市房管局决定由住房储备中心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城区范围内住房回购、收购储备工作。李明负责具体收购工作。去年10月,李明与刘铭、李志勇(另案处理)以成都市高宝房屋中介所的名义签订了《购买二手房中介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由高宝房屋中介所承担提供房源信息、陪同查勘房源、办理产权过户等中介事项。

    刘铭、李志勇找到相应房源后,先以个人名义买下房屋,再以原房屋所有权人代理人的名义,加价出售给住房储备中心。李明在经办该批房屋时,先后收受二人“感谢费”5万余元,既未对预选储备房屋进行全面踏勘,又不与实际售房人直接协商成交价,为二人加价售房提供了方便。此后,李明又与另几名涉案人员通过相同方式套取公款,并先后分得赃款6万余元。李明的上述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25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明利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其行使职权的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从事受托的公共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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